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 聲請人
- 德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花
- 相對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視為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已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應負擔之餘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總額欄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羅永安
~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 │ ├────────┼───────────┼─────────────┤ │訴訟費用總額 │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