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富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滿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四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 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 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