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富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滿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①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②郵費壹佰叁拾陸元(原為叁佰肆拾元, 已退還貳佰零肆元),③鑑定費捌萬元,共計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相對人 應負擔三分之二,為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