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七八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七八七號
- 聲請人
- 山富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兼右二人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山富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山富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土地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