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一號
- 聲請人
- 黑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施育仁即中農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七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十萬九千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為取回擔保金而以中壢第二十六支郵局第四六四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依法行使權利,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