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八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穆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立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丁澤祥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十 以上之股東,聲請人先前發函通知相對人,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會 同會計師前往檢查相對人財務狀況,惟遭相對人拒絕,為此聲請選派郭清儒會計 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函等查核結果,認聲請人聲 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部分,並無不合;惟檢 查人必須立於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檢查業務,是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通常均函請 會計師公會推薦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之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期客觀公平。故本件 聲請人片面特別指定選派郭清儒會計師為檢查人,並非妥適。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以九十三年 十月八日會總字第0九三00四七二號函推薦丁澤祥會計師為檢查人,爰選派之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