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松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統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 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五四八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下同)二 十一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四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執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0一八號) ,且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同意書一件、相 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