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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九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御寶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即九十三年度司第一一九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羅智文

~B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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