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二一四號

選定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信雄
相對人
鼎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妹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桂妹(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一八六號)為相對人鼎久家具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第二百零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鼎久家具有限公司(下稱鼎久公司)之負責人詹昭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鼎久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詹昭旺,並無其他董事及經理人。聲請人與鼎久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請求選任立昌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查鼎久公司僅設有董事詹昭旺一人,詹昭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無其他董事亦無經理人,有該公司之章程及董事股東名冊、戶籍謄本各一件可證,聲請人與鼎久公司間因有給付貨款之訴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因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屬利害關係人。本院審酌林桂妹係鼎久公司之前任董事,且係該公司之股東,於詹昭旺去世後,擁有最多額之出資(新臺幣五十萬元),有鼎久公司董事股東名單附卷可按,衡情亦無為不利於鼎久公司行為之理,認為選任林桂妹為鼎久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較為適宜。

四、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