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代理人
- 周意軒
- 代理人
- 陳光璞
- 相對人
- 雅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紀一
- 相對人
- 吳敏吉
林永銘
張哲森
侯霈姍
陳貞波
李東義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記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紀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