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
- 聲請人
- 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添
- 送達代收人
- 李坤聰
- 相對人
- 遠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守銀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十分之二十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80200×29/30=7752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