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和明建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迄今仍未收到國稅局清算所得核定通知書,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