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
相對人
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一六上訴駁回),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堯讚

~B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六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      │一審裁判費九萬九千八│
│                          │                          │百零一元*2/3=六│
│                          │                          │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元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四百三十一元              │已扣除退還之郵票費用│
│                          │                          │一百三十三元剩餘六百│
│                          │                          │四十七元*2/3=四│
│                          │                          │百三十一元(元以下四│
│                          │                          │捨五入)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零                 │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
│                          │                          │訴訟法無庸繳納      │
├─────────────┼─────────────┼──────────┤
│共         計  │六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