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玖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全一字第四七二六號民事裁定准予相對人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聲請人為免遭假扣押強制執行而提供反擔保,並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反擔保金新臺幣二百五十四萬九千元在案。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法院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陳,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二號擔保提存卷、本院八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二五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給付價金民事案卷(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三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等案卷)查明屬實。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