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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三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
原二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魏玉枝
相對人
永碇模具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
法定代理人
蔡耀隆 住同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永碇模具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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