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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
原二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枝
相對人
永碇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七百零二元,及郵費七百八十八元(原為九百五十元,已退一百六十二元),合計六千四百九十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二千一百六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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