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 聲請人
- 原二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玉枝
- 相對人
- 永碇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七百零二元,及郵費七百八十八元(原為九百五十元,已退一百六十二元),合計六千四百九十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二千一百六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