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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恆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
相對人
丙○○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六千五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二十九元合計 二萬七千二百二十九元

~B書記官 黃舜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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