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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代理人
李連國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張盛國於聲請人對設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六號之債務人鉅順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年度執秋字第三二三八八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為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其聲請如主文所示之強制執行事件時,應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彭東妹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歿而無法定代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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