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富達運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戊○○、甲○○應連帶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 零叁元。相對人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與相對人戊○○,就相對人戊○○前開應負 擔部分,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戊○○、甲○○連帶負擔四分之一,相對人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 與相對人戊○○,就相對人戊○○前開應負擔部分,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第二審上訴費用則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伍佰零肆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玖佰零柒 元 │繳交郵票一千三百六十元,退還│ │ │ │郵票四百五十三元。 │ ├────────┼─────────────┼──────────────┤ │第一審鑑定費 │壹萬 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零 元 │ │ ├────────┼─────────────┼──────────────┤ │合 計 │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壹 元 │ │ ├────────┴─────────────┴──────────────┤ │相對人戊○○、甲○○連帶負擔四分之一,即肆仟壹佰零參元(16411x1/4=410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