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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聲請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大揚民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居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即台中二八支郵局第七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公司所在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分別因遷移及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各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法官 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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