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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欣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即台中北屯郵局第二六○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及退回信封影本二件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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