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正雄 相 對 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住 相 對 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五號判決 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二 ,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 對人不服該判決又上訴第三審,仍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裁定 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故計算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須就聲請人於第一審預支之訴訟費用予以核定即可。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FO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 由聲請人預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37948x2/3=252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費第一審鑑定費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鑑定費第三審裁判費合 計正本係照原 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