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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萬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一張,存單號碼TD301576E;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二張,存單號碼TD201949C、TD201950C;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一張,存單號碼TD100543B),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一張,存單號碼TD301576E;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二張,存單號碼TD201949C、TD201950C;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一張,存單號碼TD100543B),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八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民事判決影本一件、和解筆錄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八三號提存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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