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八五號
- 聲請人
- 甲 ○
- 相對人
- 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致無法於六個月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