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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
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土
相對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乃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柒拾叁元               │係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前支出  │
│               │                          │者                          │
├────────┼─────────────┼──────────────┤
│第一審測量費   │壹仟陸佰元                │                            │
├────────┼─────────────┼──────────────┤
│合    計  │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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