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 聲請人
- 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水土
- 相對人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乃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柒拾叁元 │係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前支出 │ │ │ │者 │ ├────────┼─────────────┼──────────────┤ │第一審測量費 │壹仟陸佰元 │ │ ├────────┼─────────────┼──────────────┤ │合 計 │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