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 聲請人
-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雄
- 送達代收人
- 李金鳳
- 相對人
-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額 (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零捌佰元 │ │├─────────────┼─────────────┼──────────┤│證人旅費 │伍佰元 │ │├─────────────┼─────────────┼──────────┤│合計 │貳萬壹仟叁佰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