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一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銘宗
- 代理人
- 謝淑惠
- 代理人
- 洪慶隆
- 相對人
- 劦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