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彥勛原名:
- 送達代收人
- 蔡文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己○○、戊○○○、丙○○、丁○○、乙○○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