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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彥勛原名:
送達代收人
蔡文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己○○、戊○○○、丙○○、丁○○、乙○○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巫偉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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