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彥勛原名: 送達代收人 蔡文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己○○、戊○○○、丙○○、丁○○、乙○○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