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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確認分配款之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
被告
臺灣群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勝
被告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榐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款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零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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