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上億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瑋
右原告與被告卡爾福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