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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
上億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瑋

右原告與被告卡爾福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陳靖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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