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 原告
- 台中縣后里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彭明祥
- 送達代收人
- 王誠慶
- 被告
- 合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按租
賃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二萬
元,13x12x20000=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