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台中縣后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明祥
送達代收人
王誠慶
被告
合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按租

賃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二萬

元,13x12x20000=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