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 原告
- 巨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錢
- 送達代收人
- 尤淑美
右原告與被告毓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銘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