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長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栢聰
- 送達代收人
- 黃錦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