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長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栢聰
送達代收人
黃錦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巫偉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