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 原告
-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海清
- 送達代收人
- 林宗奭
- 被告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
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中 華 民 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