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告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代收人
林宗奭
被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

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中   華   民   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