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汪海清、張大勳
- 原告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 告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代收人 林宗奭 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 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中 華 民 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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