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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告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代收人
林宗奭
被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定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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