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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張大勳

  • 原告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   告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代收人 林宗奭 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定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 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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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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