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何恭鈞
- 原告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七號 原 告 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恭鈞 送達代收人 許文祥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旭工程有限公司、勝順水電 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四萬三千六 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萬二千六百六十九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 書 記 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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