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七號
- 原告
- 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恭鈞
- 送達代收人
- 許文祥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旭工程有限公司、勝順水電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四萬三千六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羅智文
~B書 記 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