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酈長春 律師
- 被告
- 鎮和捲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