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二號
- 原告
- 嶠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成
- 被告
-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