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告
嶠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成
被告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