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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被告
美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棟

壹、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貳、原告應於補繳裁判費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一、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表明損害之項目及金額。

2、主張之訴訟標的(依據何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請求權)。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應證事實A:證據:⑴證人甲(住:‧‧‧)

⑵證人乙(住:‧‧‧)

⑶書證一

⑷書證二應證事實B:證據:(以此類推)

4、如有和解之望,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一併表明本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聲請由本院斟酌一切情形並依衡平法理定和解方案。

5、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二、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請逕送被告,並保留送達回執,以供受領事實之釋明。

參、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及起訴狀繕本後,可暫不為訴訟行為(因起訴是否合法尚處不明狀態),俟收受原告之準備書狀繕本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一、答辯狀應記載方式:

1、答辯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2、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4、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1)應證事實A:證據:⑴證人甲(住:‧‧‧)

⑵證人乙(住:‧‧‧)

⑶書證一

⑷書證二

(2)應證事實B:證據:(以此類推)

5、如有和解之望,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一併表明本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聲請由本院斟酌一切情形並依衡平法理定和解方案。

6、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二、答辯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請逕送原告,並保留送達回執,以供受領事實之釋明。

肆、兩造於收受他方之書狀後,如尚有未記載於己方書狀之事項,應於五日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林世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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