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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
萬鴻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原告
飛黃達廣告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住

右原告與被告弘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弘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萬鴻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二、原告飛黃達廣告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另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第三、四項所請求之金額為七十二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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