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萬鴻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雄
- 原告
- 飛黃達廣告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雄 住
右原告與被告弘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弘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萬鴻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二、原告飛黃達廣告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另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第三、四項所請求之金額為七十二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