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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六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送達代收人
何明原
被告
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廖 喜 住
被告
甲○○ 住

         戊○○  住

         丙○○  住

         乙○○  住

         丁○○  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

捌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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