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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
萬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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