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 原告
- 國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盛鑑
- 送達代收人
- 李孟錦
- 被告
- 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誼淙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