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玉 被 告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全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