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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
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玉
被告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全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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