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 原告
- 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玉
- 被告
-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全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