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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
丁崇仁即聚萬工程行
被告
鞏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

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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