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朝代活人蔘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即朝代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