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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朝代活人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即朝代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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