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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交付公共設施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告
新聯合國B1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被告
十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民

右原告與被告間交付公共設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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