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 原告
- 新聯合國B1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十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民
右原告與被告間交付公共設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