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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港聯電視購物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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