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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丙○○、黃月綏

  • 原告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開元紙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   告  開元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黃月綏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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