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何壽川、丙○○、黃月綏
- 原告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開元紙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 告 開元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黃月綏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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