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一、原告與被告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